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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怎么起名? 点击在线咨询

香港公司我是否可以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1.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2.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4. 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



如何理解名称“太过相似”

 

在考虑两家公司的名称是否“太过相似”时,公司注册处处长将综合考量所有可能使两家公司的名称相似并致混淆的因素,如:双方业务的性质、公众对于相关名称的熟悉程度、产生混淆的证据等。《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中列明规则如下【3】

 

1. 两个名称在视觉上及/或读音上相同或相似。如:“LYFECITY LIMITED”对 “LIFECITY LIMITED”;“兴隆企业有限公司”对“兴龙企业有限公司”。

 

2. 两个名称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的差异,而该差异不会使两个名称有显著的不同。如:“TRADING COMPANY”对“TRADE COMPANY”;“ADVANCE TRAVEL LIMITED”对“ADVANCED TRAVEL LIMITED”。

 

3. 两个名称包含(相同的)可视为特色成分的字或词,而且没有附加描述足以减少这些特色成分引致混淆的情况。特色成分通常是指中/英文新造字、字典没有收录的中/英文或由两个或多于两个中/英文字母结合而成的非惯常组合,一般为公司名称中除去地方名称、业务类别、公司类别后剩余的部分。附加描述不足的情况如:“PRESS LIMITED”对“PRINTING LIMITED”;“印刷有限公司”对“印务有限公司”;“STAFF AGENCY”对“EMPLOYMENT AGENCY”;“海外”对“国际”【4】;或仅加入“INERNATIONAL”(国际)、“HOLDING”(控股)、“GROUP”(集团)、“SERVICES”(服务)等描述。

 

此外,《公司条例》第111条也列举了一些不影响相似性判断的字、词或字样【4】,如:


1. 如名称的第一个字是定冠词,该定冠词须不予理会;

2. 如名称末端出现以下字、词、字样或缩写须不予理会:“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公司”、“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3. 字体、大小写、字母间的空位、重音符号、标点符号须不予理会;

4. 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不同的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中文字须视为相同。


最后更新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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